● 第一节 性与恋爱的关系我们对于“婚姻”可以有众多的看法。如果就它的不加粉饰而抽象的基本方式看,并下一个定义的话,婚姻是“合法的同居关系”。在文明状态下,婚姻成为一国风俗或道德习惯(从它的基本要素看,道德其实就是习惯,就是风俗)的一部分,所以成为一种契约关系了。克里斯欣认为:“婚姻之所以为一种契约,不只是为了性关系的运用与维持,并且是为了经营一个真正的共同生活。所谓真正,指的是一方面既有经济与精神的条件做基础,而另一方面更有道德的(也就是社会的)责任与义务做结构。”不过从进入婚姻关系的人的亲切的生活方面看,婚姻也是两个人因志同道合而自由选择的一个结合,其目的是在替恋爱的形形色色的表现,找一个不受阻碍的用武之地。
“恋爱”是很普通而不悦耳的婉词。说到恋爱,我们大多把性冲动的所有方式的表现包括在内。不用说,这是不对的。我们必须把“欲”和“爱”分别了看,欲只是生理的性冲动,而爱是性冲动和各种冲动的集和。
欲和爱的区别是不容易用言辞来得到一个圆满的界说的。不过许多专家早已提出过的定义,我们多少可以接受,因为它门多少总可以把这种区别的一部分指出来。简略说:“恋爱是欲和友谊的一个综合。或完全从生理的立场看,我们可以随着沃瑞尔说,恋爱是经由大脑中枢表现而出的性本能,再者,我们也可以响应哲学家康德(Kant)的说法,认为性冲动是有周期性的一种东西。所谓恋爱,就是我们惜了想象的力量,把它从周期性里解放出来,而成为一种有绵续性的东西。 菲斯特在《儿童的恋爱与其变态》( Love ln Children and lts Aberrations)一书里,对于恋爱的定义,用很长的文字加以讨论。他最后所得到的定义是这样的:”恋爱是一种吸引的情绪与自我屈服的感觉之和,其动机出乎一种需要,而其目的在获取可以满足这需要的一个对象。“这个定义是不能满意的,其他大多数的界说也大都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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