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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共相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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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章结束的时候,我们已经明了“关系”之类的实体似乎是存在的,只是它们存在的方式和物理的客体是不同的,也和心灵和感觉材料不同。在本章里,我们必须考虑这种存在的性质是什么,也要考虑哪种客体具有这类存在。我们先从后一个问题开始。

我们现在所谈的是一个很古老的问题,因为那还是柏拉图把它带到哲学里来的。柏拉图的“理念说”就是解答这个问题的一个尝试,就我的意见看来,他所作的至今还是一个最成功的尝试。以下所要提出的,大部分是柏拉图的理论。只是由于时代的进步而作了一些必要的修正罢了。

对于柏拉图来说,这个问题发生的方式大概是这样的。让我们来考虑一下像“公道”这个概念。倘使我们思考什么是公道,很自然地我们便会从这种、那种或者别种公道的行为来进行考虑,目的是要发现它们究竟有什么共同之处。它们必然会在某种意义上都有在一切公道的事物里存在着而别种事物中所没有的一种共同的性质,这种共同的性质(公道的行为就是由于它而成其为公道的)便是公道的本身、是纯粹的本质,它和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事实混合起来就产生无数的公道行为。任何别的词,譬如说“白”,也同样可以适用在共同的事实上。这个词所以能够适用于许多特殊的事物,是因为这些事物都具有一种共同的性质或者本质,这种纯粹的本质就是柏拉图所称的“理念”或者“形式”。(切不可认为柏拉图所谓的“理念”是存在于心灵之内的,虽然它们可以被心灵所理解。)公道这个“理念”并不等于任何公道的事物:它是一种不属于特殊事物的东西,但却为特殊的事物所共有。因为它不是特殊的,所以它本身便不能存在于感觉世界之中。并且它也不像感觉的事物那样变化无常;它本身是永恒不变的、不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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