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们:
我向你们供认你们给我惹起了一个反对我的强大的对手,他的才华和学识本来会给我惹出很多麻烦的,假如这位权威的、虔诚的神学家不是更愿意促进上帝的事业和他的软弱的辩护者的事业而不喜欢公开攻击这种事业的话。但是,虽然对他来说没有使用那种办法是非常正直的,如果我企图妄自尊大,我就免不了要遭受谴责的。因此我的计划不过是在这里揭露他所使用的用以支持我的办法,而不是把他当作一个对手来进行答辩。
①法文第一版是:“著者对一个荷兰神学家的反驳的答辩”;法文第二版是:
“著者对卡特鲁斯(Caterus)先生的反驳的答辩”。
他从我用来证明上帝的存在的主要理由的简短演绎开始,以便使读者们更好地重新回忆起它。然后,在简明扼要地对他认为已经充分得到证明的一些东西表示同意,并且用他的威信加以支持之后,他来到了困难的症结,即:要知道在这里必须怎么理解观念这个名称,这个观念要求什么原因。
我在什么地方说过,观念就是被领会或被想到的东西本身,就其客观地存在于理智之中而言。对于这句话,他故意理解得和我所说的不同,以便给我机会让我再清楚地解释一下。他说:客观地在理智之中,这就是按照一个对象的方式完结理智的行动,这只是一个外部的名称,它给事物增加不了什么实在的东西,等等。在这里必须指出,这是有关事物本身的,就其是在理智之外而言,在事物本身这方面,不错,这一个外部的名称是客观地在理智之中;但是,我谈到观念,它决不是在理智之外的,关于它,客观地存在只意味着它是以对象习惯在那里存在着的方式而在理智之中的。这就好比如果有人问,太阳是客观地存在于我的理智之中,这对太阳怎么样呢?人们回答得非常正确:这不过是一个外部的名称,即它以一个对象的方式完结了我的理智的活动,但是如果人们问我,太阳的观念是什么,而人们回答说这就是被思维的那个东西本身,就其是客观地在理智之中而言,没有人会把它理解为就是太阳本身,就其是这个外部的名称在理智之中而言。而客观地在理智之中也并不意味着以一个对象的方式完结的活动,而是意味着以这些东西经常在那里的方式而在理智之中,这样一来太阳的观念就是太阳本身存在于理智之中,不是形式地,就象它在天上那样,而是客观地,也就是说以对象经常存在的方式而在理智之中。不错,这种存在的方式比东西存在于理智之外的方式要不完满得多,可是这并不是一个纯粹的什么都不是,就象我从前说过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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