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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论主体的第四类客体以及充足根据律在其中起支配作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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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节 总的说明

接下来要考察的相对于我们表象能力而言的最后一类客体,不仅相当特别而且非常重要。它仅由每个个体的一个客体所构成,即内感觉的直接客体,意志主体,它是认识主体的客体;因此它只在时间中展现自己(从不在空间中),我们将会看到,即使在时间中,也会受到极严格的限制。

第41节认识主体和客体

一切认识都预先假定了主体和客体。因此,即便是自我意识也并非绝对单一,而是跟我们对所有其他事物的意识(即直观能力)一样,再行划分为被认识部分和认识部分。被认识部分绝对地、毫无例外地作为意志展现自身。

这样,主体毫无例外地把自己认识为意欲,而不是在认识的。因为表象客体的自我决不会自身变成表象或客体,这是由于它是一切相互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表象的条件;《奥义书》所写的一段优美文字倒是很适合于它:“你看不到它,而它却看到一切;你听不到它,而它却听到一切;你不了解它,而它却了解一切;你无法认识它,而它却认识一切。除了去看、去听、去了解、去认识,它什么也不是。”①

因此,不可能有对在认识着的认识,因为这将意味着主体要与在认识着分离,而同时它又知道它在认识着——这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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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奥义书》第一卷第202页。

有这样一种异议:“我不仅认识,而且认识到我在认识;”我对此的回答是:“你认识到你在认识仅在语言上区别于你在认识。‘我认识到我在认识’的意思不过是‘我认识’,而且假如它不被进一步确定,这又表明它不过是‘自我’。假如你在认识和你认识到你在认识是两回事,想方设法把它们分开,首先试一试在没有认识到你在认识的情况下去认识,然后再试一试你认识到你在认识而又不是你在认识。”无疑,撇开一切特殊的认识,我们最终就会得到“我认识”这个命题——这是我们所能作出的最后的抽象;但这一命题与“客体为我而在”是同一的,而这又与“我是主体”是同一的,在“我是主体”中除了包含一个直率的“我”这个词外别无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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