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第三部门历史、现状与未来走向的若干问题
什么是第三部门?
如何界定第三部门?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主张用剩余法定义第三部门,即把它看成除政府机构和营利机构以外的一切社会组织的总和。康晓光先生认为应当从经济学出发,借助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概念为各个部门划定疆界。王绍光先生借鉴西方学者的定义,以民间性、非营利性、组织性、自治性和志愿性来界定第三部门 。而我认为从最基本的逻辑来讲,第三部门就是“以志愿求公益”的组织
这里讲到的第三部门定义问题与下面涉及的“文化”定义一样,事关任何人文社会学科讨论是否有意义的基本方法。多少话语泡沫与假问题都起因于概念定义上的逻辑陷阱。后面要谈“文化”,我就先从“文化”定义讲起吧。在《文化决定论的贫困》一文中我曾提到一种悖论:设若某甲性喜吃米饭、喝老白干,某乙性喜吃面包、喝威士忌,我们就说二人各自属于一种“文化”,如果有一人群A都象某甲那样饮食,另一人群B都象某乙那样饮食,我们就名之曰文化A和文化B。
但如果某一人群C实行饮食自由之制(即其成员可以自由选择吃米饭或面包等等),而另一人群D则厉行饮食管制,只许吃某一种食品(许食面包而禁米饭,或者相反),那么这两者是否也构成了不同的“文化”(姑且称之为文化C与文化D)呢?
显然这两种文化划分是互悖的:在前一种划分里分属两种“文化”的人,在后一种划分里完全可以同属一种文化:吃米饭者与吃面包者都属于后一划分中的文化C。反过来说,前一种划分里同属于一种“文化”的人,在后一种划分中也会分属两种“文化”—比方说同为吃米饭者,如果他并不禁止别人吃面包,那他就属于文化C,如果他禁止,则属于文化D。更滑稽的是:在前一种划分的意义上提倡文化宽容、文化多元或文化相对论,就意味着在后一划分意义上只能认同“文化C”而不能容忍“文化D”,即在这一划分中“文化宽容”之类命题是无意义的。而如果在后一划分中主张文化宽容(即认可文化D的不宽容原则)或文化相对(肯定D与C各有价值,不可比优劣),那在前一划分中的宽容、相对云云就全成了废话。为了使“文化讨论”有意义,在逻辑上就必须排除后一种划分。这与讨论者的价值偏好无关。你可以喜欢饮食管制,你可以说这种“制度”很好,或者说这种“规定”很好,但不能说这种“文化”很好,否则就没法跟你对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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