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世袭主义
1688年英国革命刚过后,在1689年和1690年,洛克写了他的两篇《政治论》,其中特别第二篇在政治思想史上非常重要。
这两篇论著中头一篇是对世袭权力说的批评。它是给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PatriarA cha:orTheNaturalPowerof Kings)一书作的答辩,那本书出版于1680年,不过是在查理一世治下写成的。罗伯特·费尔默爵士是一位王权神授说的赤诚拥护者,殊不幸活到了1653年,因为处决查理一世和克伦威尔的胜利,他想必感到刻骨伤心。但是,《先祖论》的撰写虽说不比内战早,倒还在这些惨痛事以前,所以书中自然要表现理会到颠覆性学说的存在。那种学说,如费尔默所说,在1640年就不新鲜。事实上,新教的和旧教的神学家们,双方在各别跟旧教徒君主及新教徒君主的争执中,都曾经激烈主张臣民有反抗无道昏君的权利,他们写的东西供给了罗伯特爵士丰富的论战材料。
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爵士封号是查理一世授予的,他的家宅据说遭国会党人抢掠过十次。他以为挪亚上航地中海,将非洲、亚洲和欧洲各分派给含、闪和雅弗,未见得不实有其事。他主张,依照英国宪法说,上院无非是向国王进忠言,下院的权限更小;他讲,独有国王制定法律,因为法律全然是由他的意志发出来的。据费尔默说,为王的完全不受一切人间的管制,而且不能以他的先人的法令束缚他,甚至不能以他自己的法令束缚他,因为“人给自身定法律,是万不可能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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