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要充分描述印度人在德兰士瓦和奥伦治自由邦的情况是不合适的。谁要愿意充分了解那里的情况,我建议他读一读我所写的《南非非暴力抵抗运动史》。可是,在这里提纲挈领地谈一谈还是必要的。
奥伦治自由邦的印度人,由于1888年或者更早的时候所订立的一个特殊的法律,而被剥夺了所有的权利。如果他们想在那里住下去,他们只有到旅馆去当招待员或者做一些其他类似的卑贱工作,才有可能。做生意的都被赶走了,虽然也给了一点点名义上的赔偿。他们请愿,递了申诉书,但是没有下文。
1885年德兰士瓦通过了一个非常严酷的法律,1886年略有修改。根据这个修订过的法律,所有的印度人到德兰士瓦都得交纳三英镑的人头税。除非在特别划给他们居住的地区内,他们不得私有土地,而实际上即使在这种地区内,他们也没有土地的私有权。他们没有选举权,所有这一切都是根据那个为亚洲人而立的特殊的法律,其他适用于有色人种的法律对他们也有效。根据这些法律,有色人种,印度人都不得在公共的人行道上行走,如果没有许可证,不得在夜间九时以后出门。这最后一项规定,对印度人来说,是很偏激的。凡被认为是“阿拉伯人”的人,作为一种优待,都可以免受这项规定的约束。这么一来,谁能享受优待自然就要仰承警察的鼻息了。那时我得经受这两项规定的效验。我常常在夜间和柯慈先生外出散步,我们很少在十时以前回家。如果警察把我抓起来了,那可怎么办呢?这个问题,柯慈先生比我还关心。他给他们的黑人仆人发过通行证,可是他怎么可以发给我?只有做主人的才可以发许可证给他的仆人。即使我要一张通行证,而柯慈先生也打算发给我,他也不能这么干,因为这是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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