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斯曼的遗传学说
魏斯曼在排除了软式遗传这一干扰因素之后就着手提出他自己的遗传学说。在评价这一学说肘必须记住,和研究细胞学和发育的其它一切德国学者相仿,比起从一代传递到下一代的机制来说魏斯曼更加侧重于解释发育的遗传控制。他的结论是“胚胎发生时的有秩序变化必然是种质中相应的有秩序变化的结果”(1892:61)。几年后(1899:
21)他在回顾他提出这一学说的当时,“在说明个体发生的分化上只有两种假说可供选择:(1)有秩序地和逐渐地将存在于种质中的全部遗传潜力分割成越来越小的小群(被分隔到不同的细胞中去),这是第一种假说;(2)另一种假说是一切性状的定于(determinants)在发育中的生物有机体的一切细胞中仍然保持在一起,但是其中每个定子被调整只对激活这一性状的特定刺激起反应。这样一来就成为单纯的“分割”学说和单纯“激活”学说。我决定选择前者,因为根据当时已知的事实看来它更有可能。”
现在我们都知道这一选择是错误的。
在详细介绍魏斯曼的遗传学说之前我再一次提请读者注意的是他非常明确地认识到遗传型和表现型的区别。实际上在他的一些言论中他非常接近于提出发育是由某种遗传程序所控制的主张。他反对Bonnet的进化学说中所提出的遗传定子是即将发育的器官本身的预成雏型的观点,而他认为遗传定于是“以特殊方式介入发育过程的活性单位,这特殊方式就是所产生的性状正是它们(遗传定于)所必须决定的”(18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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