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增产节约,反对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1]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
一
一九五二年是我们三年准备工作的最后一年。从一九五三年起,我们就要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了,准备以二十年时间完成中国的工业化。完成工业化当然不只是重工业和国防工业,一切必要的轻工业都应建设起来。为了完成国家工业化,必须发展农业,并逐步完成农业社会化。但是首先重要并能带动轻工业和农业向前发展的是建设重工业和国防工业。为了建设重工业和国防工业,就要付出很多的资金,而资金的来源只有增产节约一条康庄大道,这是应为全党同志所明白了解的。因此,中央于一九五一年十月召开了扩大的政治局会议,决定了这一方针;并于同月至十一月一日经过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通过了这一方针。务望中央和军委各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各党组,各中央局,各中央分局,各省委、市委、区党委、地委,各同级军区党委、各同级政府党组和各同级人民团体党组,领导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展开爱国增产节约运动,使这个运动成为真正的全体人民运动,而为实现上述计划而斗争。必须认识:这一方针不是消极的,而是具有重大积极意义的。它是既保证朝鲜战争能够胜利又保证国内物价继续稳定的方针,它是积累资金、取得经验、加速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它又是整肃党纪、提高工作效率和转移社会风气的方针,总而言之,它是带动我们国家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全局都将迅速进步,并奠定将来伟大建设基础的方针。
二
自从我们占领城市两年至三年以来,严重的贪污案件不断发生,证明一九四九年春季党的二中全会[2]严重地指出资产阶级对党的侵蚀的必然性和为防止及克服此种巨大危险的必要性,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是全党动员切实执行这项决议的紧要时机了。再不切实执行这项决议,我们就会犯大错误。现在必须向全党提出警告:一切从事国家工作、党务工作和人民团体工作的党员,利用职权实行贪污和实行浪费,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中央人民政府不久将颁布惩治贪污的条例和惩治浪费的条例,各级领导机关必须仿照实行惩治反革命条例那样,大张旗鼓地发动一切工作人员和有关的群众进行学习,号召坦白和检举,并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督促和检查。一切贪污行为必须揭发,按其情节轻重,给以程度不等的处理,从警告、调职、撤职、开除党籍、判处各种徒刑,直至枪决。典型的贪污犯,必须动员群众进行公审,依法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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