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几点说明[1]
(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三日)
现在办选举、搞选举法是不是合适?对于这个问题,经过几次会议交换意见,从今天大家发表的意见看,是比较明确、比较清楚了。但还有一些问题需要作点解释,归纳起来大体有四个。
一、这样做的根据是什么?
根据的一个方面,是《共同纲领》的规定[2]。三年来,大陆上的军事行动已经结束了,土地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了,各界人民已经组织起来了,办全国选举工作的条件已经成熟。
中国人民,从清朝末年起,五六十年来就是争这个民主。从中日甲午战争到辛亥革命这个期间是一个高潮。那个时候是向清朝政府要民主,以后是向北洋军阀政府要民主,再以后就是向蒋介石国民党政府要民主。一向它们要民主,那个政府就说:我们总是要搞民主的。清朝政府是这样说的,但就是不给。蒋介石听了我们的建议以后,也并不是明讲他不要民主。有一次,我在重庆,国民党发表了一个声明,上边有这样一句话:“政权属于人民,并非本党所有”,下边又讲了一句:“奋斗不能无责,责必须我们承当。”按前头一句似乎对人民有好处,按后头一句又成了他们的好处了。奋斗不能无责嘛!那就是说,首先要由他们来承当这个奋斗的责任。蒋介石说要还政于民,那时候我们说:慢一点还。他就是不听,一定要还。结果,真是达到他的“目的”,还政于人民了,他自己跑到台湾去了。
同时考虑的,还有一个政协的问题。全国政治协商会议还要不要再搞一届,然后召开全国人大?陈叔通[3]委员说,再搞一届至少还要两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今年不办就要明年办,或者后年办。与其明年办,就不如今年办。如果过两年再开一次政治协商会议后召开全国人大也不好办,不如索性就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以,根据这些条件和考虑,还是抓紧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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