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询对农业十七条的意见[1]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局,各省委、自治区党委:
今年十一月间毛泽东同志在杭州和天津分别同十四个省委书记和内蒙自治区党委书记共同商定的十七条,中央认为应当于一月十日中央召集的有各省委、市委、自治区党委书记参加的会议上,加以确定,以便纳入一九五六年的计划,认真开始实行。为此目的,请你们于接电后即召集所属各地委书记和一部分县委书记详细研究一下:(甲)究竟是否全部可以实现,还是有一部分不能实现,实现的根据是否每条都是充分的;(乙)除了十七条以外,是否还有增加(只要是可行的,可以增加);(丙)你们是否准备立即纳入你们的一九五六年计划内开始实行。以上各点,请你们于一九五六年一月三日以前研究完毕,准备意见。
十七条内容如下:
(一)农业合作化的进度,一九五六年下半年基本上完成初级形式的建社工作,省、市、自治区(除新疆外)一级的指标以要求完成百分之七十五的农户入社为宜,让下面超过一点,达到百分之八十至八十五左右。
合作化的高级形式,争取于一九六○年基本上完成,是否可以缩短一年,争取于一九五九年基本上完成。为此,需要于一九五六年由县最好由区直接掌握每县或者每区办一个至几个大型(一百户以上的)高级社,再于一九五七年办一批,这两批应占农户百分之二十五左右,以为榜样。这样是否可能。又由小社变大社,规模如何。一乡几社,一乡一社,数乡一社,三者是否都可行。全国总社数三十万个,或者四十万个,或者五十万个,究以何者为宜。苏联是十万个社,我国是否以三十几万个社或者四十万个社为适宜。又先并社后升级为好,还是并社升级同时进行为好,还是先升级后并社为好。以上各点请你们一并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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