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地召开各界代表会议的指示
(一九四九年九月四日)
各中央局,各分局,各野前委:
(一)华北局转来察哈尔省委未世电[1]报告该省各界代表会的经验,很值得注意,请加研究。
(二)经验证明,凡未注意召开各界代表会仍然束缚于党内狭小圈子的,就走了弯路。
(三)必须反对形式主义,每次会议要有充分准备,要有中心内容,要切切实实讨论工作中存在的为人民所关心的问题,要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当作一件大事去办,否则将损害党的政治威信。
(四)在新解放区,各界代表会的开始若干次,代表的产生可以推派和聘请为主,由可靠民众团体的民主选举为辅,以后,即可改为由各团体、各界的民主选举为主,推派和聘请为辅。总以既能保证会议由我党领导,又能养成民主精神为原则。
(五)二万以上不足三万人的城镇,亦可开各界代表会。
(六)尚未彻底完成土改的省、县、区三级,均开各级代表会议,乡村开农民代表会议,而以县的各界代表会为中心。
(七)已完成土改的省、县、区、乡四级,均开人民代表大会,但在开始若干次,亦可开各界代表会议,以为过渡。
(八)无论是各界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党员均不要太多,以能保证通过决议为原则。大体上,党员及可靠左翼分子,略为超过二分之一即够,以便吸收大批中间分子及少数不反动的右翼分子,争取他们向我们靠拢。
(九)会议之前由党委(市委、县委等)召集代表中的党员开会一次,决定方针。能开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则更好,但不要每次都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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