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共两党抗日救国协定草案[1]
(一九三六年十月)
一、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鉴于日本帝国主义者对于中国侵略之有加无已,危害中国领土主权之保全与民族之生存,一致认为惟有两党合作并唤起民众,联合全国各党各派各界,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与国家,实行对日武装抗战,方能达到驱逐日本帝国主义,保卫与恢复中国领土主权,争取国家独立与民族生存之目的。因此,双方派遣全权代表举行谈判,订立此抗日救国协定。
二、双方共同承认,互矢最大之诚信与决心,一致努力于下列之伟大的政治任务:
(甲)实行对日武装抗战,保卫与恢复全中国之领土与主权;
(乙)实现全国各党各派各界各军之抗日救国联合战线;
(丙)实现依据民主纲领而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
三、为力求以上政治任务之完成起见,双方同意实行下列各项必要的步骤与方法:
(甲)从本协定签字之日起,双方立即停止军事敌对行为。
(乙)中国国民党方面承认经过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下令停止进攻红军与侵犯苏区,取消经济封锁,并承认经过单独协商,一方面调动进攻红军之部队离开现在区域开赴抗日战线,一方面划定红军必须的与适宜的根据地,供给必需的军械、军服、军费、粮食与一切军用品,供给兵员的补充,以便红军安心进行对日抗战。中国共产党方面承认经过苏维埃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下令红军不向国民党部队攻击,承认在抗日作战时在不变更共产党人员在红军中的组织与领导之条件下,全国军队包括红军在内实行统一的指挥与统一的编制,红军担负一定之防线与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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