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性时代》的第一部分,我曾讲到三种欺骗手段,即:神秘、奇迹和预言。由于对这部分着作的一切答复中,我没有看到任何东西,所以至少对于我在那里谈到的问题没有影响。因此,我在本书第二部分中就不再赘述不必要的话了。
我在第一部分中也曾谈到所谓“启示”,并且指出把这个术语用于《旧约》和《新约》是荒谬的误用;因为在显示以人为行动者或证人的事情上,肯定不成问题。人已做过的或见到的事情,不需要启示来告诉他怎样做,因为他已经知道了;也不需要启示来教他怎样说或怎样写。在这种情况下,运用“启示”这个术语,非愚昧即欺骗;然而在这种欺骗性的描写下面,《圣经》和《新约》都被列入于一切都是启示的作品。
由于启示一次含有上帝和人之间的关系,它只适用于上帝在某些事情上把他的旨意启示于人,但是,虽然上帝作出这种传谕的权力必须予以承认,因为对那种权力来说,一切事情都是可能的,然而受到这样启示的事情,(如果有这样被启示的事情,而这种启示,顺便说来,是无法证明的)就是对受启示的人的启示。他对别人的叙述,不是启未:而且任何相信那种叙述的人,就是相信进行叙述的人,此人可能被骗,或者是在梦想,他也许是个骗子,也可能是谎话。没有可能的标准来判断他所说的事实:因为即使是一种道德,也不能作为启示的证明。在所有这样的情况下,适当的答复是:“当这件事启示给我时,我就相信它是启示;如果不是这样,我就没有义务相信它以前是启示;要我相信一个人的话作为上帝之道,把人置于上帝的地位,都是不适当的。”这是我在《理性时代》的第一部分中说过的话;这种说法一方面是恭敬地承认启示是一种可能的事,因为如前所述,对于全能的上帝来说,一切事情都是可能的,但是要防止一个人对于另一个人的欺骗,而且要排除冒充启示的恶劣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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