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编的三章里,我的目的是要说明正义原则的内容。为了做到这一点,我打算描述一下符合这些原则的一种基本结构,同时研究一下这些原则所产生的责任和义务。这一结构的主要体制就是立宪民主制。我并不认为,这些安排就是唯一正义的安排。相反,我的论点是要指出,到目前为止一直按体制形式予以抽象讨论的正义原则,规定了一种切实可行的政治观,并相当接近和扩大了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在这一章里,我首先要提出一种四个阶段的顺序,用以说明怎样把这些原则应用于体制。我要概略地说明一下基本结构的两个部分,并对自由权的概念加以规定。在这之后,我还要讨论一下关于平等自由权的三个问题:良心平等自由权、政治正义和平等的政治权利,以及人身平等自由权及其与法治的关系。接着,我还将着手讨论自由权优先的含义,最后再简单地说明一下康德对原始状态的解释。
第31节 四个阶段的顺序
为了简化两个正义原则的应用,显然需要某种结构。可以考虑一下一个公民必须作出的三种判断。首先,他必须判断立法和社会政策的正义。但同时他也知道,他的意见不会始终与别人的意见保持一致,因为人们的判断和信仰很可能是不同的,尤其在涉及他们的利益时是这样。因此其次,一个公民必须决定,对于调和有关正义的互相冲突的意见来说,哪些宪法安排是正义的。我们可以把政治过程看作是一部作出社会决定的机器,代表们和他们的选民的意见就是输进这部机器的原料。一个公民可能会认为,这部机器的某些设计方法比其他设计方法更为正义。因此,一种全面的正义观不仅能评估法律和政策,而且还能评定把政治舆论变成法律的选择程序。还有第三个问题。公民承认某个宪法是正义的,并且认为某些传统的程序,例如经过适当限制的过半数规则这个程序,是恰当的。然而,由于政治过程充其量只是一种不完全的程序正义,所以他必须弄清楚多数人通过的法规什么时候会得到遵守,什么时候会被认为不再有约束力而遭到抛弃。总之,他必须能够确定政治责任与义务的根据和范围。因此,任何正义理论都必须至少处理三类问题,而这一点表明,把这些应用原则看作是一种几个阶段的顺序,可能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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