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不同的时代,许多人都曾企图通过破坏或毁掉敌人的偶像来伤害或消灭他的敌人。他们相信,敌人将在其偶像受创伤的同时,本人也受到伤害,在偶像被毁掉的同时,本人也会死去。这可能是“同类相生”这个原则的最常见的应用了。只要从大量事实中列举少数例证,即可说明这种习俗在全世界流传之广和持续年代之久。数千年前的古代印度、巴比伦、埃及以及希腊、罗马的巫师们都深知这一习俗,今天澳大利亚、非洲和苏格兰的狡诈的、心怀歹意的人仍然采用这种做法。我们还听说过北美印第安人也有一种类似的做法:他们把某个人的像画在沙子上、灰烬上、泥土上,或任何其他被认为可以代替其真身的东西上,然后用尖棍刺它或给予其他形式的损伤。他们相信,这样一来,画像所代表的那个人就会受到相应的伤害。例如:当一位奥吉布威印第安人企图加害于某人时,他就按照那仇人的模样制作一个小木偶,然后将一根针刺入其头部或心部,或把箭头射进去。他相信就在他刺入或射穿偶像的同时,仇人身体上相应部位也立即感到剧痛,如他想马上杀死这个人,便一面念咒语,一面将这个木偶焚烧或埋葬;秘鲁的印第安人用脂肪和谷粉捏制出他所讨厌或惧怕的人的塑像,并在那位受害者将要经过的路上把它烧毁,他们将此称为“烧掉那人的灵魂”。
马来人有类似的法术:你如想使某人死掉,首先你就得收集他身上每个部分的代表物,如指甲屑、头发、眉毛、唾液等等。然后,从蜜蜂的空巢中取来蜂蜡,将它们粘在一起做成此人的蜡像,连续七个晚上将此蜡像放在灯焰上慢慢烤化。烤时还要反复说:“我烧的不是蜡啊。烧的是某某人的脾脏、心、肝!”在第七晚上烧完蜡像之后,你要谋害的人就将死去。这种法术显然结合了“顺势巫术”和“接触巫术”的原则;因为所做偶像是模仿了一个敌人,偶像身上的指甲、头发、唾液等等又是曾经接触过他本人身体上的东西。这样一来,谋杀罪就会落在大天使加百列的肩上,让他来承担罪名,这当然比你自己承担要强得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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