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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歧视走向争取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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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份,深圳龙岗的一个派出所,在辖区内悬挂横幅“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五百元”,4月15日,两位河南籍人士在郑州市对龙岗警方提起司法诉讼。

一石激起千层浪。一个普通的歧视诉讼,引出强烈社会反应,是因为在中国很少有歧视诉讼,也因为这是一个多重话题。

一、什么是歧视

中国一向少有歧视诉讼,并不意味着没有歧视,而是民众一向对歧视没有明确定义和概念。歧视者和被歧视者,在歧视发生时,甚至不觉得是歧视,反而视作理所当然。一个重要原因,是长期以来人们从不质疑政府的歧视性法令。被侵犯者认为,只要是政府制定的法律,就是金科玉律,公民只有服从的份,没有公民权利的概念。由于公民们缺少法治概念,不知道法律条文不仅可能是保障公民自由的工具,也可能是侵犯公民权利的途径。遇到歧视性法律,民众缺少“不受歧视”的意识,而是照单全收。无形中,一个法治国家就成为人治国家。既然人们对歧视性法律无动于衷,听任歧视大规模长期推行,久而久之,对歧视本身,自然也就变得麻木不仁。

那么究竟什么是歧视?公民应该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歧视就是权利上的区别对待。

回顾历史,我们生活中遇到的歧视实在太多。国家法令对城乡间的区别对待,是最寻常的。我们国家曾有几十年不容许农民进城谋生。同样是公民,城里人下乡是“光荣之举”,农民进城就是“盲流”,警察有权逮捕他们,遣送回乡。城里人可以得到粮票买粮食,种粮食的农民无权买粮。城市居民拥有城市户口的一切特权,农民没有任何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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