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下这个题目,心里不禁暗笑自己,我怎么也玩起这样的文字游戏了。然而生活在美国,或者把这句话翻成英语,那就一点没有文字游戏的味道了。非法之法不是法,这是我最近又一次读美国宪法时,最有感触的一点体会。
一、权利法案和“不得立法”
众所周知,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起草的宪法,注重于联邦政府的结构和功能,是民众对联邦政府的授权书。为了尽快将建国后缺席多年的联邦政府建立起来,大多数代表认为,保障人民权利的条款不必同时列入,一定要列入的话,可以容后作为修正案补入宪法。这立即就遭到一些人的反对。弗吉尼亚州的乔治·梅逊和州长埃德蒙·伦道夫,还有马萨诸塞州的艾尔布里奇·格里,虽然参加了制宪会议,却为此而拒绝在宪法文本上签字。《独立宣言》和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的作者托马斯·杰弗逊,当时正在巴黎,没有出席制宪会议。事后,他大声疾呼要补上这个缺陷。制宪会议以后,乔治·华盛顿寄了一份宪法给巴黎的拉法耶特。拉法耶特在盛赞美国宪法的同时,指出了美国宪法缺少权利法案这一缺陷。拉法耶特是参加了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的“两个世界的英雄”,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就是他写的第一稿,他自然不会放过美国宪法的这个“问题”。
发生在十八世纪末大西洋两岸的这两场革命,都是破旧立新的制度变革,也都是翻天覆地的观念巨变。我们后人眼里,也许可以说,美国革命之优越处在制度的创新和新制度的设计,而法国革命的精彩处在自由、平等、博爱理念的张扬。拉法耶特和托马斯·杰弗逊,一个是真枪实弹参加了美国革命的法国侯爵,一个是法国大革命时期出使法国而对大革命赞不绝口的美国绅士,两人不约而同地主张美国宪法里不能没有保障民众权利的法案,想来不会是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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