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感觉到在我之内有一种向外活动的意向和努力;这看来是真的,而且是关乎这个问题的唯一真理。因为感觉到这一意向的正是自我,我既不能用我的全部意识,也尤其不能用我的感觉超越我自己,而且这个自我本身就是我把握那意向的最终点,所以在我看来那意向当然是一种基于我本身的意向,它要采取一种基干我本身的活动。但是,虽然我没有察觉,这会不会是一个我所看不见的异己力量的意向呢,而那种关于独立性的看法,会不会只是我那圃于我自身的视觉范围所产生的欺骗呢?我没有任何理由承认这一点,但也同样没有理由否认这一点。我必须承认,我对此毫无所知,也无法再有所知。
难道我也感觉到了我觉得自己——这很令人奇怪——无所认识的那种实在活动力量吗?不!那实在活动力量是按照众所周知的思维规律给被规定的东西虚拟的可规定的东西,一切能力与力量都是通过这种思维规律产生的,而那被规定的东西则是同样虚拟的实在行动。
从单纯的概念向外导至其假想的实现,除了是一切客观思维的通常熟悉的做法——因为这思维决不想成为单纯的思维,而且也想预示思维之外的东西——以外,还是某种别的东西吗?凭什么不老实的态度才使这种做法在这里比在其他情况下更有价值呢?难道给对于思维的想法再附加上这种思维的实现,会比给桌子概念再附加上实际的桌子具有更深刻的意义吗?“目的概念是我之内发生的现象的特殊规定,它以双重形式表现出来,一方面表现为主观东西,即思维,另一方面表现为客观东西,即行动”;我能援引什么理性根据来反对这样的解释——这解释也无疑不会缺少一种发生学的演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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