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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起草人民公社“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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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写长文“批判”了彭德怀之后,陈伯达又重新得到毛泽东的信任,要他负责起《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共9章60条,人称“六十条”。

须知,陈伯达虽是人民公社的“发明”者,当毛泽东在北戴河主持起草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时,并没有通知这位“发明”者参加。据陈伯达说,其时他也住在北戴河。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经过了反复的修改过程:

1960年11月3日,先是下达《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的紧急指示信》。

这封信共12条,人称“十二条”。根据“十二条”,写出了《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这个草案是1961年3月在广州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在毛泽东的主持下,由陈伯达执笔起草的。陈伯达曾自述如下:

1961年,在广州制定的人民公社工作条例60条,是征得毛主席同意,由我起草的。起草后,我到一些乡村询问群众关于取消公共食堂的意见,大家热烈地赞成完全取消。后来,即根据各地的经验,对取消公共食堂问题作了完全取消的新肯定。这个修改过的六十条,也是毛主席要我同各地方同志商议后写的。

起草个什么文件,本来并不重要,而重要的是陈伯达终于重操旧业,从危机中解脱出来———这危机始于第一次会议,而在庐山差一点成了灭顶之灾,最后随着“反戈一击”才反败为胜。

从《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对农村人民公社作出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人民公社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避免社员之间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人民公社一般为3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制;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分配;农民可以经营少量自留地和从事小规模家庭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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