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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宪章》第5章规定:“只有一个经本国国家奥委会批准具有申办资格的城市才能够申请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的政府和国家奥委会必须保证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使国际奥委会满意并符合其要求的条件。”
“申办城市应提出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认为满意的财务保证,这种保证可以由城市本身,地方的、地区的或全国的公共集体,国家或其它第三方提供。在确定该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的国际奥委会全会召开前至少6个月,国际奥委会应了解上述保证的性质、形式和确切内容。”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该章的规定,奥运会应该由一个城市主办,而不是由一个国家或个人承办。但是涉及到具体情况时,形式就不一样了。有的实际上是由国家一手包揽,象1980年莫斯科奥运会即是如此。大部分奥运会则是由国家和主办城市共同举办。当然也有的城市是独立承办的。
洛杉矶奥运会最初决定由城市承办,后来转为个人承办,并且开创了奥运会承办商业化的先例。
这个过程的出现在当时的形势下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洛杉矶奥运会犹如一个在战乱中出生的婴儿,他没有得到应有的抚养和照顾,靠着自身顽强的生命力存活下来,而且生活逼迫他寻找到了新的生存方式。
70年代中期洛杉矶申办奥运会时,正好赶上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几个低潮阶段之一。1972年慕尼黑奥运会的意外事件和1976年蒙特利尔奥运会的组织失利在人们心头留下了难以拂去的阴影,令后来者望而却步,甚至闻风丧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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