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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战争仍未结束,国内仍很贫弱,胡卫东不得不将更多的精力用在见效更快的工农业建设以及货币税收等方面,但既然中央将中原解放区作为全国的试点,因此胡卫东自然也不会太过忽视法律、教育与福利制度等方面的构建。
胡卫东当年就一直十分奇怪,明明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是人情社会,讲究“法理不外乎人情”,即使是建国后也常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说法,这样做固然没错,但严格来说同样是情大于法,可中国自古以来实行的却偏偏是灵活性较差的成文法,新中国也不例外,可是即便有成文法摆在那里,民意依然必须照顾,结果法律的威严就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动摇,可如果真按某些法律“砖家”的意见将法律条文凌驾到普遍民意之上,那就等于是以死的律法钳制民意,不但有违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更会令党和政府失去人民的支持,无疑更不可取。
此外,赤色党毕竟此前没有过管理这么大的一个国家,初期制定的法律法规难免问题多多,而成文法的修改一是步骤繁冗,二来成文法对权威性的要求较高,最忌讳频繁更改。这无疑又是一个矛盾,
对于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胡卫东认为一来可能是因为中国自古就采用了成文法的体系,而周边又没有发达的文明可供交流,因此一开始根本不知道还有别的法系可以选择,结果当西方的判例法传来时。成文法的传统已经是根深蒂固,除非社会出现彻底的变革,否则法律体系很难作出大的改变。而解放后本来具备了改变的条件,却由于“老大哥”苏联采用了成文法体系而跟着照做,结果错失了这一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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