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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八章 税改风波(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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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赋:亦称‘丁税‘,‘丁钱‘,‘丁银‘或‘身丁钱‘。中国历代政府按丁口计征的税种.征税对象是男丁,其性质是以钱代役。如汉代的‘更赋‘,唐时的‘庸钱‘。各代多有丁赋之征,其差别在于对成丁年龄的规定不同,税率不同。成丁年龄,汉时为23岁至56岁;晋时则规定16岁以上至60岁为成丁,13岁至15岁,61岁至的岁者为次丁;隋初以18岁为成丁之年;唐初则21岁为成丁。丁赋到明时,一条鞭法改革中被并人田赋一同折银征收,但丁银与田赋分为两个税目。

一条鞭法中,将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成银两,按人丁和田亩多少征银,这也就造成了各地投献之风蔓延的原由。

虽然说照着一条鞭法的规定,田赋和人头税是分别征收的两个税目,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快就出现了“户口有户口之银,丁口有丁口之银,田土有田土之银”的弊病,并存zài“田鬻富室,产去粮存,而犹输丁赋”的现象

万历年间起,大明实行计亩征银,一般上田每亩征银一分,随后七厘,二厘五毫,一厘一毫不等,三饷加派后,上田每亩约为田赋二分二厘。

也就是说,单是田赋征税,这个虎仔家里便要缴纳一钱多银子。算上十数倍的火耗、杂费、鼠雀耗、淋尖踢斗等等花样,原本广东额定田赋大约是值百抽四的税收标准。硬生生的被变成了将近百分之四十。

为此,虎仔家的几个壮小伙子,便只能成为黑户。为的便是不缴纳人丁银子。

“虎仔,如果我告sù你,你们家的钱粮只需要缴纳那那五亩七分水田的百分之五的收成,其余的人丁银子都不用交了,你信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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