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和弗兰琪在一起的那个帅哥名叫莱昂·麦克纳马拉,和我一样,他有二分之一的爱尔兰血统,但他的头发是巧克力色的,有一双我见过的最令人惊叹的蓝眼睛,那双眼睛和我的李维斯501牛仔裤一样,都是完美的靛蓝色。
“莱昂”,我喜欢他名字的读音,非常特别,比“丹尼尔”“詹姆斯”“西蒙”之类我能想到的男生名字酷多了,而且,他不仅名字酷,还玩独立音乐,当然他也精通其他类型的音乐,除了“绿洲”乐队,他喜欢的那些乐队我连听都没有听说过,好像都有个和动物有关的名字:“水牛春田”(Buffalo Springfield)和“小鸟”(Byrds)什么的,还有一个干脆就叫“动物乐队”(Animals)!他很安静、很认真,爱读书,但不是丹尼尔喜欢看《花花公子》和《新音乐快递》的那种“爱读书”,他看的都是正经书,比如《了不起的盖茨比》和《劝导》之类的经典——他竟然读简·奥斯丁!尽管如此,他也从不自命不凡,不会为了自我感觉良好而吹牛——像我在大学里遇到的某些人那样,他的智慧是天生的。他在布瑞恩的一所公寓房里长大,和我家的房子差不多。他是个矛盾重重的人,一面准备考取计算机高级证书,一面又在写诗、读简·奥斯丁。
而且他超级帅!
他只有一个缺点,后面我再解释。
昨天晚上,在“地下室”夜总会,弗兰琪把我介绍给了莱昂。自从上次碰到她,我们几乎每天都见面,就像过去一样,仿佛中间隔着的四年根本不存在,这也许是我们认识太久,彼此十分熟悉的缘故,虽然久别重逢,却像是昨天才刚刚见过面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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