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贝克尔和标准经济学理论并不能使我们了解有关欺骗的所有真相。首先,因欺骗而获得的金额在很大程度上(在我们实验中的所有程度)未能影响欺骗程度。这一发现表明,欺骗并不是对不诚实的成本和收益做简单考虑后的结果。其次,欺骗程度不会随着被抓概率的变化而变化。这一实验结果使得“欺骗行为基于成本—收益分析”的观点变得备受质疑。最后,许多人在有机会欺骗时并没有骗人。这一事实表明,主导欺骗的动因比理性犯罪的简单模式所预测的要复杂得多,也有趣得多。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我对此提出一个理论,而本书的大部分内容都将对这一理论进行验证。概括地说,该理论的中心论点即,我们的行为受两种相反的动因影响。一方面,我们希望自己是诚实可敬的人,希望在照镜子时,能有良好的自我感觉(心理学家称为自我动因)。另一方面,我们希望从欺骗中获益,得到尽可能多的钱(这是标准的金钱动因)。很明显,这两种动因是相互冲突的。我们如何保证能在欺骗后获利且仍将自己视为诚实优秀的人呢?
能够做到这一点要归功于我们惊人的认知灵活性。多亏这项人类技能,只要欺骗的程度较小,我们就能从欺骗中获益且仍然自视为很棒的人。这种平衡行为是理性化的过程,也构成了我们称为“经验系数”的基础。
为了你能对“经验系数”理论有更好的理解,请回忆一下你上次填写报税表的情况。在不得已做出模棱两可和不明确的决策时,你是怎么做的?用公费支付你的一部分修车费是合法的吗?如果你认为合法,你觉得用公费支付多少才算合适呢?如果你有两辆车,情况又将如何呢?说这些并不是在向美国国税局解释我们的决策是合理的,我现在讨论的是用什么方法能向自己证明我们夸大了的扣税程度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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