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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十一、君士坦丁的法治及其平服蛮族的作为(315~323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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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士坦丁和李锡尼修好后,彼此之间仍旧仇视和猜忌,加上对之前的伤害记忆犹新,且担心未来又起战端,所以心结很深,各做打算。但罗马世界依然保持了8年的平静。在此期间,一系列经过立法程序的帝国法律开始实施。要把君士坦丁花费心血制定的民法条文一一抄录出来,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最重要的制度与政策和宗教的新体系有关,直到他统治期最后几年,由于天下太平无事,才得以全力以赴使之臻于完善。他制定了很多法律,就我们所关心的个人财产和权利,以及律师的业务等项目而论,偏重于私权力的运用,与帝国的公权力法律体系的关系不大。还有很多属于地方性的临时法令,不是历史应该重视的范围。不过,可以从一大堆法律中选出两条来加以说明,一条非常重要,因为造福人民不浅;另一条十分奇特,因为过分残忍。

其一,抛弃和杀害幼婴的行为在古代很普遍,后来在各行省,特别是在意大利更是盛行,这与生活苦难有直接关系,主要是难以忍受的重税,以及税务官员对欠税人家残酷的迫害所造成。家徒四壁的人民并不以人丁兴旺为可喜,反而认为不让孩童面临难以忍受的苦难,是父母唯一可行之道。或许是当时这种绝望的事例太多,君士坦丁出于人道关怀,在感动之余,先向意大利各城市,接着向阿非利加发布一项诏书,指示当地的行政官员,只要父母带着子女前来面见,证明自己贫穷以致无法维持生计,都要立即给予足够的补助。但规定过于宽松而且条文很含糊,根本不可能长期普遍实施。这项法律虽然值得称许,事实上只是揭露了公众的苦难,对那些御用文人来说,他们自己的生活美满,根本不相信一位慷慨大度的君王治下会有苦难和罪恶存在,这就是反驳他们最有力的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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