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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上古时代的井田制度(公元前770—前221年) 二、井田制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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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春秋公羊传》所说,所谓“井田”,“井”是灌溉单位,八家共用一井。一口井之水量可用来灌溉一井的田地所需。一井的土地,即中间一格100亩属“公田”外,其他每家100亩,共九格。但偶然亦有少去一两格或多出一格者。

老子说:“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因老子非历史学家,其实古代村与村之间相距甚远。

约言之,井田是在小城圈之内,在封建制度下的小规模农业经济。

一个侯国之内,有君、卿、大夫、士等多个等级,各可分得相当于其地位的应得土地,所以百里大侯,所分到的地也不算多,等于后代的一名业主,由各大小封建主将土地分配给农民(佃户)耕种,但土地权则仍属封建主。

封建制度下之封建主将土地分配给佃农,是公平的,并无偏多偏少。故封建制度下之农民并无兼并,亦无贫富之分。

《左传·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云:“初税亩。”此条说明首次向农民收取农田税,却也间接说明了不征收田税时的贵族必有别的生活来源,此实乃井田制度。因封建时代,贵族均靠农民而生活,便是依赖井田制度而获得公田之收益。

《春秋公羊传》解释:“初税亩”即是“履亩而税”,便是有一亩地,收一亩税。

又《春秋谷梁传》言:“古者什一,藉而不税。”藉是“借”的意思,亦有“助”的意思。

又说:“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意即私田收成不佳,则错在官吏;公田收成不佳,则错在人民。这里所提及的“私田”和“公田”,即将一块土地划分成井字形的方块,即中间的一块为“公田”,其余八块则为“私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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