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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公元220~589年) 三、魏晋南北朝各时期屯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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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晋军屯藉以灭吴

晋武帝司马炎即位16年后,运用军屯以灭吴,统一中国后,民屯已废,但军屯仍维持了一段时间。

司马炎未即帝位,曹魏已灭蜀汉。时为魏末咸熙元年(公元264年),“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此时曹魏政权已为司马氏所掌握。

晋武帝泰始二年,“罢农官为郡县”。时为西晋建国后一年,此后即未再有典农官,即屯田都尉一类的官,亦已经改为县令(长),即已在魏境内无民屯了。

西晋太康元年(公元280年)灭吴后,吴地会稽、无锡、丹徒、武进及延陵等县均废除了典农官,而只设郡县长官,亦即废除了民屯。但军屯即使在统一中国后,仍有实施。

三国时,蜀汉只有北方边境设有军屯,但蜀亡后却在益州有了军屯。因晋武帝咸宁三年诏令益州刺史“罢屯田兵,大作舟船,为伐吴计”。当晋军进兵长江下游时,奉命出屯当涂的吴将沈莹说:“晋治水军于蜀久矣……必悉益州之众,浮江而下。”足见此时西晋经营蜀地已历多时,益州军屯为晋所设无疑。

据《晋书·王浑传》载:“吴人大佃皖城,图为边害,王浑遣扬州刺史应绰督淮南诸军攻破之,并破诸别屯,焚其积谷百八十余万斛,稻苗四千余顷,船六百余艘。”可见晋、吴国境两方均有军屯。

晋泰始五年,荆州刺史羊祜命襄阳地区士兵垦田800余顷,多年的屯垦,已积存粮足用十年以上。

同时在京师洛阳附近,于咸宁元年(公元275年)诏令河南伊川地区“代田兵种稻,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使皆如屯田法”。足见晋立国十余年来,新城一直有田兵种稻,显然是为军屯。同时,《晋书·食货志》亦记述晋初在豫州境内亦仍有军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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