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经济政策较汉代为积极,较具发展和进取精神。唐代政府对人民亦较大方和宽容。任由农家卖田地、盖大楼、办工厂,农民要弃农从工商,亦悉随尊便,政府无不欢迎。不过不再给土地而已。但后人又有批评,说唐代分给土地,又准出卖,岂不自相矛盾,破坏制度?其实田地既给了农民,任由农民处理,也非不合理。
唐代之100亩相当于汉代之200亩,唐代何以有如此多土地分人民?因分到地的有人卖出,故不愁无地可分。
如占田过多则受罚,但如在宽乡占田多则不罚,可见唐代政府用心颇深,且有意义。汉高祖时,参与朝政者多非读书人,故初无制度,直到汉武帝时才有定制。但唐太宗时,参政的多为读书人,懂得治理之道,所以订出好政策,好制度。所谓“律”、“令”、“例”,三者有所分别:“律”是原定的,如唐高宗时禁止卖买口分田便是“律”;“令”是新出的,如唐代某帝下的“令”;至于“例”,如太宗时所订《唐律》,文字简洁而不能过多,于是在“疏”中说明之,如为了造船而卖田,须经政府按律制定准许,这就是“例”。
世上无十全十美之事,亦无十全十美之制度。任何良好之制度难免会有些缺点。
综上所述,由于田地买卖持续地进行,普通民户虽占田不能过100亩,但由于公卿百官分田数量巨大,且有豪强兼并,再加上户口册之整理,要不断地长期保持准确无讹,实在相当困难,因时日一久,显出人之惰性,造成户口册人口登记之紊乱与缺失,在所难免。
由于人口之流动性大,造成户籍之不实。如戍边之军人,政府照例免其租庸。戍边六年后还乡,户口便有变动。玄宗时,戍边者死亡,而边将并不呈报。天宝年间,户口使王鉷竟按旧户籍册免除6年租庸外,向其家征收30年之租庸。或有误会人民逃庸重罚之,使家属惟有逃亡。由于历经安史之乱与荒年,或屯兵地区之赋税不上交中央,使国家府库匮乏。天宝十四年,已报之户890万有奇,至肃宗乾元三年,仅190万户有奇而已,户籍顿减,更难整理。于是租庸调制不得不废弃而以两税制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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