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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1章 偷换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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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刘弘目眦欲裂,朝臣意味深长,陈平慌乱中略带些催促的目光注视下,刘揭略带些‘惶恐’,终于为刘弘的问题给出了一份答案。

“臣奉陛下之谕,查得长安粮商不自占之事,实乃由来已久;具体遗漏之商租几何,更早已无从查证。”

“臣复闻,长安豪商所贾之粮,多于秋收之时,石钱七十之价入,今又以石八十二钱出,石得利十二钱。”

“按律,凡物贩于市,皆当分利之十一,纳于市吏,以为商租。”

“故臣乃令东市之吏,以粮商所得利之百倍,以充粮商所欠之商租;恰粮一石,补征商租一算···”

不得不说,作为一个能在封建官场屹立多年的官僚,尤其是九卿一级的高官,刘揭的应急公关能力,无疑算得上十分出众。

——商人逃税有多长时间,具体又逃了多少,已经无法查证,所以就以粮商每售卖一石粮食,所能得利润的一百倍,作为商税补缴的标准。

刘弘心里也很,明白,刘揭说的都是事实——《汉律·关市律》规定,除房屋、田亩等大宗物品的交易外,其余所有钱物交换,都被纳入商业交易范畴,必须在官府规定的场所,即市集进行。

而商税的缴纳标准,则是‘贩物所得利之十一’,也就是纯利润的十分之一。

至于如何判断‘纯利润’,《关市律》说的也很明确:按照此物购入时,市场平均售价为成本价,售出时的价格为成交价,成交价减去成本价,便是纯利润,即‘得利’。

七十钱,大概就是秋收后,粮商从百姓手里收购存粮的价格,这一点即便刘揭不说,殿内百官心中也都大概有个数;至于如今的粮价,在长安城中更是妇孺皆知——石八十二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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