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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4300年:五位法官,五个观点 观点三 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唐丁法官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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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

卸下作为最高法院法官的职责,我通常能够将我感性的一面和理性的一面分开,并且完全根据后一部分裁决案子。但我看到这个悲剧性的案子时,我发现我通常的策略不再奏效了。在情感方面,我在对这些人的同情和对他们的凶残行为的痛恨厌恶之间煎熬。我希望我能把这些矛盾的情感作为不相干的因素撇在一边,然后根据法律要求,用具有说服力和富有逻辑的论证结果,来对此案做出判决。遗憾的是,我并未能如愿。

以自然法为依据何其荒谬

当我分析我的同事福斯特刚才提出的意见时,我发现他的观点充满矛盾和谬误。让我们从他的第一个提议开始吧:这些人不受我们法律的约束,因为他们不是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于“自然状态”,我不明白为什么这么说,是因为厚实的岩石囚禁了他们?因为饥饿?还是因为他们设立了一个“新的政府宪章”,通过这个宪章所有的通常的法律规则都被掷骰子所取代?他们还遇到别的困难。如果这些人超出了我们法律的约束到达了“自然法”的管辖范围,那这种超越发生在什么时候呢?是当洞口被封住的时候还是饥饿的威胁达到某种难以确定的程度,抑或是掷骰子的协定达成之时?我同事所提出的学说中有一些不确定性,而这恰恰会带来真正的困难。例如,假设其中一个人在被困山洞时度过了他的二十一岁生日,那我们应该认定他在哪一天成年呢?他什么时候满二十一岁的呢?依据假设,他在什么时候脱离我们法律的约束的呢?抑或只有当他被从洞穴里解救出来并再次受约束于我的同行所谓的实定法时才能被看做成年?这些问题也许看起来很怪异,但是它们能够用于揭示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学说的怪异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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