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依然相信遵守法律的义务并非建立在某种神秘的道德义务之上,也绝不是奠立于主权者的某种神圣权利之上,而是建立在我们遵守它的承诺上面,尽管这种承诺可能是默示的。
被害人生存权利被侵害
距今约一百年前,当第一个妇女被任命为纽卡斯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之时,大多数的男人都设想她将会为妇女代言,很可能大量的妇女也这么想。事实上,认为这就是该名妇女得以获得任命的原因也并不为过。等到第六位妇女被任命之时,纽卡斯国已经同时拥有两位女法官了。直到那时,大多数的男人才明白并非所有的妇女都想法相同,可能部分妇女也明白这一点。如果这意味着妇女正由空洞的抽象概念逐渐变成一个复合的实体,那这是事情的有益转变。但同时这又是不幸所在,因为假如并非所有妇女都有同样想法,那么谁能为妇女代言呢?我的同事们早就厌烦了被告知我和海伦法官的想法并不必然相同,就像(比方说)基恩和福斯特法官思维各异一样。海伦法官本人可能也厌倦了这一事实,因为她的书面意见表明她正尽力为妇女代言,并且假定所有妇女想的或者应当想的都是相同的。但是我还要不厌其烦地再次提醒大家注意我们两人之间的不同。
这里有好几个判定被告犯有谋杀罪的理由。一个理由是探险者们必须对自己所面对的痛苦万状的困境承担一定责任。另一个就是威特莫尔有自我防卫的权利,这种权利与紧急避难抗辩格格不入。再者,简单地说就是,没有什么理由说明被告没有犯罪。
一、被害人撤回同意的行为不容忽视
先说第三个理由:海伦法官把生还的探险者与强奸受害者进行类比,理由是他们被迫有意识地但同时也违背内心意愿地实施行为(真的每个案子都能与强奸作类比吗?)。然而,即使按照她的说法,她也完全颠倒了情形,存活下来的探险者与其说像强奸受害者还不如说像强奸犯,因为他们把威特莫尔当成了目标(不是性行为的目标,而是觅取食物的目标),通过暴力使其服从他们的意志,服务于他们的利益。威特莫尔的同意或者不同意遭到了轻视、忽略和蹂躏,他不被看做平等的一方。当这种暴行以性行为的方式表现时,就是强奸;以故意杀人的形式表现时,就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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