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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一贯以来的田赋制度,其实和后来两晋的占田制、北魏的均田制差不多。都是给百姓预估一个他们能种的田的规模,但不管百姓实际上有没有那么多田,都按理论值收税。
无非是具体数值不同,东汉算的理论值是人均种田一百汉亩,到两晋降低到七十亩,北魏进一步降到四十亩。
但与此同时“三十税一”的税率名义上却没变,只是国家摊到每一亩田上的理论亩产在变高。比如汉朝认为一汉亩的三十税一只有四升谷/麦,晋朝认为有六升,北魏认为是八升——在这个演进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华夏农民种田的精耕细作程度和每亩单产都在不断提高,所以单个劳动力力所能及能种的面积也在减小。
所以,以汉朝的税赋制度,要改革到隋唐时候的租庸调制,百姓和士绅的理解难度其实没多大,谁让这七百多年里税制都是换汤不换药、只有小打小闹微调呢。
反而是三国时期的屯田制,跟前面的汉、后面的晋北魏差距都很大,从“百姓理论上能种多少田”这一征收基准,切换到了以“百姓实际上(通过问官府借高利贷)种了多少田”作为征收标准,算是一个历史的“杂音”。
正是因为这样的传承,让李素在看刘巴写的租庸调法各部分税率设置时,才有一种“刘巴非常轻车熟路,好像交代他的事情他都很轻松就能理解”的错觉。
……
在刘巴初步修改过的方案中,李素看到的新“租庸调法”下,蜀地百姓一年应该缴纳的全部义务,包括以下部分:
首先是按丁计算的人头税(在租庸调制里可以折算为调)。
汉朝一贯以来是每丁每月十钱、一年就是一百二十钱,但还有各种临时加赋和歧视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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