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2点,尸体被送到了殡仪馆西南侧的解剖中心,当3名死者被平放在解剖床上时,明哥又发现了一个至关重要的疑点。
“3个人的致命伤均为爆炸引起的颅腔出血,其中1号和3号尸体的口、鼻、眼以及面部肌肉完全撕裂,基本无法辨别长相;2号男尸除口、鼻完全撕裂外,面部其他部位相对完整。这么看来,爆炸是在1号和3号面前发生的,2号距离稍远一些。令我感到奇怪的是,3个人的袖子外侧都没有受到任何爆炸的影响,这有些说不通。”
明哥话音一落,我立刻翻开了3个人的衣袖,结果和他说的一样,3个人的袖口很干净,干净得甚至连火星都没有迸溅到。这个发现,让整个案情发生巨大的转变。为何这么说?这还要从人的应激反应说起。
当我们突然受到有害刺激时,身体的下丘脑会释放出肾上腺皮质激素,肾上腺皮质激素浓度增加时,糖皮质激素也会大量分泌,在多种激素的刺激下,人体会产生相应的反应。如尖叫、奔跑、反抗等;而当我们面临无法逆转的危险时,我们的大脑会在一瞬间发出指令,做出双手保护头部的动作,这也是一种本能反应。
液化石油气遇明火会瞬间爆炸,假如爆炸时3个人有应激反应,那爆炸产生的火焰,最先灼烧的必定会是3个人的衣袖外侧,而案件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也就是说,在爆炸发生时,3个人连应激反应都已丧失。再结合3个人面部炸毁如此严重的情况,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爆炸时,3个人并非处于意识清醒的状态。如果是这样,问题又接踵而来,3名死者都没有意识,室内的明火又是谁点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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