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早期的刑事侦查中,证据的取得主要靠目击者的访谈和嫌犯自白。美国早期的社会并不太复杂,尤其在乡下地区,大家彼此都认识,很多老人都坐在门前的摇椅上看着过往的人群,通常在案件发生时都有很多人证。市但是随着工商业社会越来越复杂,大部分家庭夫妻都忙于工作,目击证人比较少了。另外由于美国的司法体制日益复杂,有人在法庭上等了三天都没被排到出庭作证,许多民众都不愿意承担经济上的损失而回避作证,逐渐出现“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现象。
在七十年代初期,联邦最高法院对“检方对米兰达(Peoplev.Miranda)”一案的判决,使刑事案件的传统侦查方法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居住在亚利桑那州的米兰达因涉嫌绑架及强奸而被警方逮捕,警员并没有告知他有任何宪法上的权利就开始侦讯,在两个多小时的侦讯中,米兰达终于认罪,法院及陪审团即判他有罪。但是最高法院裁定检方不能在法庭上使用其自白,因为警方没有事先告知米兰达他具有的基本人权,例如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要求讯问时有律师在场,如无力聘请律师时,政府将为他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此案例后,许多疑犯都知道宪法的保障而不愿向刑警提供任何线索,在疑犯获得律师代表后,刑警从疑犯口中获取到有用线索的机会变得更少。
在人证减少,自白及侦讯受限的情况下,传统的侦查方法更不上时代的需要。在这种青黄不接的情况下,许多大案都无法侦破,而这些大案不破往往会影响民心,进而动摇到整个城市的治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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