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宁四五年间,荆公制订新法,陆续颁行天下。浙西各地,除青苗、免役、市易等外,更须兼行水利和盐法。
盐是任何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愈是穷人,盐在消费比率中的地位愈高,向来是政府重要的税源。宋代,盐和茶且因是政府专卖的物资,在国家财政收入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江南是食盐的主要产地之一,政府在各地遍设榷场,统一购销。由于公定的收购价格偏低,不但使盐民的生活困苦不堪,而盐法尤为峻刻,小民偶犯盐例,立即流配(充军),于是强者常常结合为一支数百人的盐枭集团,多带刀杖,公然武装贩运。地方政府兵力不足,无力制止,又因他们除了贩运私盐外,不做其他坏事,所以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不管他们了。但是私盐在总产量内占了相当大的数量时,便明显影响国家收入,中央政府就不得不管了。
熙宁五年(1072),据两浙发运使的报告,杭、越、湖三州,不行新法,盐的公卖收益不足。于是,中央派遣卢秉提举两浙盐事。
王安石初设制置条例司,第一次派赴各路考察农田水利的八个特使,卢秉是其中的一人,根据卢秉调查地方盐业所制订的改革方案,就叫“卢秉盐法”,名义上虽说是要振兴盐业,改善盐民生活,实际上则是欲以酷烈的刑罚,杜绝私盐的贩卖而已。
卢秉奉派前来督导两浙盐务,一方面调派北方的军队一千人到杭、越、湖来,加强缉私的力量;一方面厉行盐法,计算历年来盐户的亏课,不如期清偿者,一律用刑狱追索。沿海制盐的灶户,被迫得走投无路,家破人亡者,比比皆是。有人奏劾他任事以后,盐课虽然增加了,但是刑狱累累,甚至有母亲手刃亲生儿子的惨事发生。据苏轼所见:“两浙之民,以犯盐得罪者,一岁至万七千人而莫能止。”(《上文侍中论榷盐书》)但是,王安石强辩道:“捕盐法急,可以止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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