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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几轮磋商,李文杰最终与欧阳华达成了一个合作协议。
首先,欧阳华会先行支付两百万的现金给李文杰,如此的话,皇朝唱片公司就可以占有李文杰所带来的所有商业利益的百分之三十分红。
其次,欧阳华作为李文杰的经纪人,有关李文杰的音乐制作,发行,以及其他的包括代言在内的商业安排,由欧阳华负责。
第三,李文杰答应每年最少发行一张专辑或者三首单曲,但是必须至少有两首能够进入billboa
d排行榜前一百名,如未能实现,那么所有收益归欧阳华单独所有。
第四,欧阳华对李文杰的所有活动安排,都必须事先征得李文杰的同意并认可,否则,李文杰有权拒绝。
第五,李文杰与皇朝唱片公司并非隶属关系,而是合作关系。无论是皇朝唱片公司还是欧阳华本人,不可涉足李文杰除了演艺活动之外的所有事情,充分尊重李文杰的自主权和独立权。
第六,双方有权解除合作关系,不过必须提前半年告知对方,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对方的利益诉求,解除合作关系之后,不可做出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第七,皇朝唱片公司以及欧阳华本人,每个月要给李文杰本人提供一次收入详细报告,不可弄虚作假,更不可侵吞李文杰的合理收益。
......
两人的合作协议洋洋洒洒十几条。
不过,在合作协议拟定好了之后,马上又冒出一个问题。
那就是签署成了个麻烦,因为李文杰未满十八岁,他没有资格签署任何的法律文件。
通常遇到这种情况,李文杰这边,应该是由他的监护人,也就是李富或者张慧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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