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问题,隋文帝在法律方面任情枉法。隋朝的法律制度是由《开皇律》来规范的。《开皇律》体例严谨,宽严适当,是隋朝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也是隋朝依法治国的依据。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隋文帝也确实模范遵守法律。史书中讲了很多他维护法律尊严的故事,当时的国子博士何妥也称赞他:“留心狱讼,爱人如子,每应决狱,无不询访群公,刑之不滥,君之明也。”说隋文帝这个人非常尊重生命,在断案和量刑问题上都非常谨慎。
但是,到了开皇后期,隋文帝在司法方面的态度逐渐改变,变得越来越任性了。经常无视法律规范,全凭喜怒任意量刑。举几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关于基层文官的。要知道,隋文帝内心非常讲究等级制度,相信只有严格的等级制度才能最有效地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可是他发现,在很多部门,有很多下属并不像他想象的那样敬重上司。但是,按照现行法律,对他们的惩处力度又不够有威慑力。
隋文帝觉得这不好,这是纵容下级抗上。怎么处理呢?开皇十七年(597)三月,隋文帝下了一道命令,说:“诸司论属官罪,有律轻情重者,听于律外斟酌决杖。”如果上司觉得下属实在可恶,就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惩罚之外再追加杖刑。
这本来是想要给那些中下层官吏一个下马威,让他们知道尊重长官。可是,凡事都有两面性,这条诏令一出,长官们可得意了,争相凌虐下属,以至于出现了“以残暴为干能,以守法为懦弱”的风气。这样一来,上下级矛盾就更突出了,产生了更大的问题。这就是隋文帝率性而为,随意修订法律带来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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