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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原则与实践相结合 第一章 关于社会和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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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中占支配地位的秩序多半不是政府带来的。这个秩序发轫于社会的原则和人的天性。它在政府产生之前就存在了。即使政府的那一套被取消了,它还会存在下去。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靠和互惠互利,以及文明社会的各个部分相互依存,构成了一根大链条把整个社会连结在一起。地主、农民、工厂主、商人、手艺人以及各行各业的人之所以兴起,正在于彼此帮助和从集体中得到帮助。共同的利益调节着他们之间的关系,并构成了他们的法律;而这些约定俗成的法律比政府的法律影响更大。总之,凡是交给政府去做的事,社会几乎都可以自己来做。

要了解人所特有的政府的性质和分量,就必须了解人的秉性。由于大自然为社会生活而创造了人,它就把人放在指定的位置上。它总是让他的自然需求超过他个人的能力。没有社会的帮助,没有人能够满足自己的需求;那些需求对所有人都起作用,使得人们全都加入到社会中来,就像引力把万物吸引到一个中心那样。

可是,大自然用心更深。它不但借助人们只有互帮互助才能满足种种需要这一事实迫使人加入社会,而且赋予人社会感情。这种感情虽不是他生存必需的,对他的幸福来说却是必不可少的。在人的一生中,这种对社会的爱无时无刻不在起作用,它贯穿始终。

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人的天性和素质,研究不同的人运用各种才能调节各自的需求,研究他的社会倾向以及他如何维护从社会获得的好处,我们就容易发现所谓的政府职能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不合理的强制手段。

政府的必要性,最多在于解决社会和文明不方便解决的少量事务。不少事例表明,凡是政府能有效地做到的事情,也可以通过社会的一致同意做到而无需政府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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