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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梁时月 第四百七十六章 规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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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与唐代相比有了明显提高,这是不争的事实,但这并不能说明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了改善。宋代与中国历史上的各个朝代一样,妾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像妻子的法律地位那样明确,是因为妾始终是处于法律上和社会上的边缘,可以说几乎是没有一点特权。

在法律上,总体上塑造了一个三层的等级体系:妻高于妾,妾高于婢,而关于宋代妾的法律地位总体上没有超出这一框架,学界也几乎认同这一观点。

在任何情况下男子都不能把妾升格为妻,哪怕妻子已经去世,但是可以把生了孩子的婢女生为妾。吕永在《宋代的妾问题研究》一文中根据《宋刑统》所规定的妾的嫁娶之禁:居丧与祖父母、父母被囚期间、同性之间、亲属之间不得嫁娶为妾、不得嫡庶乱位、逃亡妇女不能为妾、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之女为妾、奴婢不能私自嫁给他人为妾、禁止嫁给蕃人为妾;此外还规定禁止宗室纳娼妓为妾,禁止宗室女不“礼娶”而做一个屈居“妻”之下的妾,禁止僧道婚娶妾。宋代关于娶妾的立法更加的完备、严明,并且在执法上也更加严格。可以得见成为妾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妾必须是良人。

戴建国的《“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研究之一》一文中通过对于宋朝法律的解释对于奴婢的法律地位作了解释:“宋代奴婢受其在日常生活中实际谋生方式的制约,具有身份的低贱性,因’主仆名分’的影响,依附于雇主,没有自主权。”这也能说明奴婢不得私自嫁与他人为妾,说明妾的地位要高于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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