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
西周社会中,奴隶制十分盛行。奴隶的来源,出于赏赐或买卖的常称为臣妾,来自罪人或战俘的常称为“隶”。
“臣妾”一词,周初已经存在。《尚书·费誓》鲁公誓辞中,将臣妾(男女奴隶)与马牛相提并论,均为特定主人的财产,逃跑了要捉住归还原主,加以隐藏或诱拐的要科以刑罚。约为康王时的复尊铭云“燕侯赏复冂衣、臣妾、贝”,也说明臣妾和财物一样为奴隶主所占有。
奴隶可在市场上买卖。《周礼·质人》说:“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其中“人民”,注云:“奴婢也。”在同书《大宰》中即称为“臣妾”。臣妾为私家所有,如曶鼎铭所示,臣妾又可作为赔偿来转让。而自由人作为赔偿,则转化为臣妾,他们主要是从事家内劳动,但也不排除被主人驱使去从事生产劳动。
“隶”,据《周礼》有“罪隶”与“四翟之隶”两种。罪隶是由于男女本人被判罪,或者家人犯罪而从坐的,也称为“奴”。据《周礼·司厉》,罪隶中男的由罪隶之官管理,在各官府中服种种使役;女的则交给舂人、槁人之官,做舂米之类沉重劳动。四翟之隶据说有蛮、闽、夷、貉的分别,从事畜养牛马禽兽以及把守宫舍。这些奴隶都属于官府。
主要承担生产劳动的,是在田野耕耘的庶人。他们的身份表面虽与臣妾和隶不同,但如《诗·七月》所描述,过着贫困苦难的生活,终身为贵族所使役,地位几与奴隶无异。
井田
西周的国家将土地分授给耕种者,有井田之制。周代用耜进行耕作,耜是翻土工具,头部宽度约为当时五寸。周人流行耦耕,即两人各执一耜,并肩而耕,所成的耕沟称为畎,宽度是一尺;耕田一亩长百步,宽一步;一步是六尺,正好容三畎三垄;授给一夫的土地是百亩,即长百步,宽百步,称为一田。西周金文常见赏赐土地以田为单位,即百亩的田。《周礼·小司徒》说“九夫为井”,即以九田组合为一井。按照理想的规划,九田排成“井”字形,周围八田分由八家耕种,为私田;中央一田则大家合耕,收获归国家所有,为公田。根据地形的差异和土质的区别,又有固定的分配和折算方法。为了调节土地好坏的不均,还规定要定期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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