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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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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的政治措施

明太祖朱元璋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巩固以朱家皇室为首的地主阶级政权。

中央机构的设置最初沿袭元朝制度,洪武十三年(1380)胡惟庸案发后,废丞相不设,使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隶于皇帝,并令后代不得再置丞相。明初设大都督节制中外诸军事,但因其权太重,也于同年废除,改由前、后、左、中、右五军都督府分掌全国各卫所,并使其与兵部分权。兵部有出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五军都督府有统兵之权而无出兵之令,军权自此也被分割。洪武十四年到十五年,明太祖又设立都察院和大理寺两个机构,与刑部合称为“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百官,大理寺司驳正,最后由皇帝裁决。洪武九年,明朝政府即在中央设置通政使司,接纳天下臣民的章奏。这样,就使政、军、法三权集中于皇帝一身。

地方官制最初也沿袭元代制度,置行中书省或中书分省,有平章政事、参知政事等官,平章政事总揽一行省中的兵、刑、钱、谷等事,职权甚重,中央极难驾驭。洪武九年,明朝政府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与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合称三司,布政使掌民政和财政,提刑按察使掌刑,都指挥使掌兵,分三衙门互不统属,分别隶属于朝廷各部院。边远各地则置行都指挥使司或由宣慰使司、宣抚使司统管。无论内地或边方,都须分别听命于朝廷。

明太祖为了加强监察机构的职能,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等官,下属十二道或十三道监察御史。都御史、副都御史与尚书、侍郎永乐后多挂衔出使,为地方的巡抚或总督,事毕撤除。监察御史虽为七品小官,但可访风问俗,提调复审冤案,罢黜官吏,一般事皆可自决,大事可直奏皇帝,为天子耳目之臣。这种制度,起到了加强朝廷控制地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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