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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五章 太监宫女也杀过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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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泰一脸的生无可恋,自己只不过上了一封象征性地奏折,凑个热闹罢了,怎么就点自己一个人的名?

现在拿《大明律》来说事,是不是有点无赖了?

没错,《大明律》三十卷,包括了五刑、十恶、八议、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合计四百六十条,里面就找不到一条明文说官员不能给百姓道歉的。

但如果非要让自己去盘查《大明律》,还真的能找出来几条甚至几十条,足够让茹瑺就地正法的,比如,可以将茹瑺定为“奸党”。

理由?

太祖用一个胡惟庸、蓝玉“奸党”的罪名处理过多少人,几年之后还可以接着用,一句他参与过胡惟庸的谋反,他是蓝玉的同党,管你是什么身份,一并干掉了事。

现在也不是不可以创造出一个茹瑺案……

虽然《大明律》使用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就是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但是,《大明律》还有一个极大的操作空间,那就是:

不当而为则犯法!

所谓的“不当而为则犯法”,通俗点来讲,不应该做的事做了,那就是犯法。

具体什么事不应该做,那就需要发挥点想象了。

像是早上你应该吃点清淡的,但你非要吃大蒜,还在朝堂上唾沫横飞,你说这是不是不当而为?

再比如你在朝堂上打了个哈欠,这内阁大臣在报告国家大事,你怎么能打哈欠呢?

茹瑺这种行为,典型的就是不当而为,应该归入到犯法之中,加以严惩。

对于这一点,朱允炆也是心知肚明,《大明律》也好,《唐律》也好,任何古代律法,都是以法家思想为核心的,而法家的一个思想,那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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