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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三章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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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大学的竹泽再度朝北原发起了进攻。原告的律师既然死死抓住涉桉论文不属于公开发表这一点,那么自己就要将这条路彻底封死。这位经验老道的女律师从作者对稿件的控制程度来界定稿件是否进入了公开发表的流程,来反驳北原的主张。这确是一个极其刁钻,又非常具有道理的角度。

旁听席后面两排的记者传来窃窃私语的声音。果然,还是京都大学方面在理。一个犯下抄袭行径之人,还要来挑战大学的决定,简直是痴心妄想。

北原依旧不疾不徐,犹如翩翩绅士般,再度开口道:“被告代理人认为作者一经投出稿件,即丧失了对稿件的主要控制权,从而认定有关稿件一经进入公开发表领域。这一观点,并不符合学界的实际,原因在于被告律师忽略了一稿多投的可能性。”

【一稿多投】

【所谓一稿多投,即一个稿件同时向多份学术期刊投稿。在学术界,各个学术期刊往往禁止作者进行一稿多投,原因在于一篇稿件审核过程有多位匿名专家参与,需要耗费的人力超过一般的写作稿件,因此一稿多投常被严厉禁止】

【然而,纸面上的禁止,却抵挡不住现实的需要。由于学术稿件的发表流程需要到以年作为计算单位,在如此漫长的发表流程面前,学者不可能一个一个期刊地去慢慢试错,因此在实践之中,一稿多投是屡禁不止的行为,甚至是科研工作者默认可以进行的动作,乃至于有些学者甚至用其他期刊的录用offer与待审的期刊进行讨价还价,要求加快审稿进度】

北原继续道,“虽然一稿多投在研究界中属于一个违规行为。但由于发表的时间漫长,许多科研人士都会采用一稿多投的做法。我当事人美希子的涉桉两篇论文《关于磷酸基团定向分子在蛋白质的酸化现象》《在增强拉曼光谱下的蛋白质与核酸二级结构研究》亦存在一稿多投的行为。其中,原告总计向21本生物学期刊进行投稿。在此过程之中,原告美希子有充分的选择权力,决定是否撤回对某一本期刊的投稿,被告代理人所言一经投稿,即丧失控制力的观点,并不符合本桉实际。公开发表的最终界定点,仍然必须是公开见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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