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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军功授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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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有意恢复先秦军功授田授爵制。”

当年战国争雄之时,以魏国变法最早,率先提出“食有劳而禄有功“,不再以“亲、故“而以“功劳“作为赏赐的标准,实际上已经具有了军功爵制的性质。

后吴起在楚变法,“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绝减百吏之禄秩“,然后用所收减的爵禄“以奉选练之士“,也具有军功爵制的特点。

而秦是推行军功爵制最彻底的国家,秦的军功爵制最典型,对当时和后世的影响也最大。

秦的军功爵制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其一,“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

这就是说凡立有军功者,不问出身门第、阶级和阶层,都可以享受爵禄;军功是接受爵禄赏赐的最必要条件。

其二,“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这是取消宗室贵族所享有的世袭特权,他们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仅凭血缘关系,即“属籍“,就可以获得高官厚禄和爵位封邑。

这项规定,造成了战国时“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的时代特点;军功爵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显示了勃勃生机。

在变法运动的推动下,赵、燕、韩、齐等国也实行了新的任官制度;如:

赵孝成王依据赵襄子时代“功大者身尊“的法规,下令对降赵的韩上党守冯亭等“以万户都三封太守,千户都三封县令,皆世世为侯,吏民皆益爵三级,吏民能相安,皆赐之六金“。

在燕国,实行了“公子无功不当封“;乐毅破齐有功后,“燕昭王大悦,亲至济上劳军,行赏飨士、封乐毅于昌国,号昌国君”;并以上功、中功、下功、无功来区别赏赐的等差。

在韩国,申不害创立了一套“循功劳,视次第“的任官制度,规定“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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