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吴霭仪喝下午茶,谈到香港法律条文译成中文之难,不禁想到此地全套法规不脱英国窠臼,一声九七,字斟句酌的英文都要用方块字去诠释,顿时鸦雀聒耳,不拍烂几块惊堂木何以了断!
条文俱在,问题是怎么化成中国人可以领悟的中文,读来还要教人觉得是带点威严的中文才行﹔通篇的了吗呢未免不像话了。此事不仅可以磨练中文的精确程度,条文译得好,既可灌输法律知识,又可提高法治精神,影响深远。写不同性质的问题用不同文体的文字很重要。
日前看到港督为国际重要湿地牌匾揭幕的新闻稿,其中有一句话说,沼泽区除禁止狩猎及捕捉动物之外,“并将进入米埔沼泽区的人士限於获渔农处处长授权的持许可证者”。意思与英文毫无出入:...limits access to the Mai Po Marshes to permit-holders authorised by the Director of 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可惜中文邋遢。不如说:“并规定持有渔农处处长授权签发之许可证者,方可进入米埔沼泽区。”新闻稿另一段说:“一九七六年,米埔被视为‘具特殊科学价值地点’,如此一来,该地内或附近若有发展建议时,自然存护便成为重要的考虑因素。”这就更嫩了。“一九七六年当局确认米埔为‘价值特殊之科研地点’,从此任何牵涉该地点或附近之发展计划,均须充分考虑其对保护自然资源之利弊。”这样不就练达得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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