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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和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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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报馆。

胡政之苦笑着走到周赫煊办公室里,扔出一张公函说:“又被罚款了,五百大洋,下次该罚一千了吧。”

“因为什么?”周赫煊问。

胡政之道:“还不是报道南方政府收回汉口和九江的英租界。不仅罚款,还让我们登报纠正错误。”

北伐战争让英国在长江中下游流域损失惨重,所以英国人开始胡作非为,惹来滔天民怨,上月初汉口还爆发了反英怒潮。南方革命政府顺势收回汉口、九江的英租界,这无疑是晚清以来的重大外交胜利。

《大公报》自然要报道此事,但却惹来张作霖不满。

民国初年的新闻法规,主要依据袁世凯颁布的《报纸条例》(即《出版法》)。其中第十条规定了禁载事项,前三项为:一,淆乱政体者;二,妨害治安者;三,败坏风俗者。

这三条禁止刊载的内容,实在太过宽泛笼统。只要当权者有心,随随便便就能扣帽子,轻则罚款,重则查封。

就拿《大公报》这次报道收回英租界来说,因为害怕得罪张作霖,特意在南方国民政府前面加了个“伪”字。结果因为肯定了革命政府举措,在舆论立场上有问题,还是被认定为“涉嫌扰乱政体”。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幸好有张学良在后面撑腰,新闻审查部门没有严厉追究,只是罚款而已。

事实上在黎元洪当大总统的时候,新闻审查一度变得很宽松,引用了西方国家的“追惩制”。可惜“追惩制”存在时间很短,段祺瑞一上台,又重新恢复袁世凯的《出版法》,还颁布了更加苛刻的《报纸法》。

张作霖当权后,又推行一系列补充条例,对新闻出版行业进行种种限制。如今在南方办报纸很舒服,在北方则步履维艰,仿佛是戴着镣铐跳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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