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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我们对艺术形式问题提出了近乎苛严的高要求。我们所举的例证,在内外浓度上已宛若具有象征意蕴的雕塑,其实并不是所有艺术形式都要这样,都是这样,反而失去了不同形式对于不同内容所需要的有机整体性。
然而,极致式片断的例证却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它们从根本上否定了艺术形式的被动性,从而也透露了艺术形式的本质。
如果要以中国古代的艺术理论来印证,那么,我们在这里所取用的“形式”概念,与“文、质”关系中的“文”相异,而与“神、象”关系中的“象”相近。
中国古代艺术家在论述“文、质”关系时,不乏精辟见解,有的还正确地指出了两者紧密的依存关系,但总的说来,这对概念的创立,是以它们的对峙性为前提的。因此,尽管孔子早在《论语·雍也》篇中提出过“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的平衡原则,在具体的历史过程中却很难实现这种平衡。例如墨子主张“先质而后文”,韩非认为文和质有着天然的矛盾,佳质不必文,而“恃貌”、“须饰”之质,必然是衰恶之质。宋代理学家们更堕极端,干脆认为“文”是“害道”的了。为了纠正这类偏向,历代艺术家和艺术理论家一直呼吁两者的依存关系,刘勰提出过“文附质”、“质待文”的观点,李白申述过“文质相炳焕”的艺术理想,王夫之则进一步论述过“文因质立,质资文宣”的有机统一论。
这中间,哲学家王夫之的意见体现了令人满意的深度,他已注意到“文”的概念与“质”的同一性,并把它提升到“象”的意义之上。王夫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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