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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章宋室司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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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印象中的封建王朝是怎么断案的?

基本上在断案时,“大老爷“一拍惊堂木,令苦主陈述案情经过、呈上犯案工具、赃物等证据,再问被告人“你有何说法“,如果有证人,那证人也得上堂作证。

而如果被告人拒不认罪,或者缄口不言,那主审官必定会大喝一声“大刑伺候“,直到被告人认罪——或者屈打成招。

不过这一招在大宋显然是行不通的,直接在第二步就被卡死。一位无需避嫌地主审官会对被告人复核案情,询问被告人供词是否属实,有没有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如果有,则退回第一步重审,更关键的是直接换了主审的提刑官。

所以依靠屈打成招,在大宋审案子,根本就没办法推进下去。这一点,明清两朝真的是望尘莫及。

因为案子可以随时翻供,所以嫌疑人的口供就没有那么重要了,不再是核心要素。

主审官员们断案更加依靠的证据。例如书证,就是以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文字材料,例如书信、户籍资料,勘验鉴定结论,就是对于现场痕迹、尸体、物证和书证的检验结论。

所以台下的宋提刑立即呈上一份书证,对台上的复核官员说道:“仵作验过现场痕迹,说是自杀,却有鲜血一路淅淅沥沥向外滴落。”

“根据仵作检验,死者刀柄上有鲜血,应该是凶手被割伤所致。”

说罢宋提刑又送上一张书证:“杀死死者李术的是一把无镡刀。镡是刀柄前保护手掌的重要配件,既方便拔刀,又能在刀刺入人体后,保护手掌不被割伤。”

“只有高手能稳稳握住刀柄不打滑者才会不装刀镡。而刺死李术的人显然不是刀术高手,他在刺中李术身体后,手掌受力,没能握紧,反而被刀刃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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