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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制度大体承袭汉唐,虽然西汉时期一度提倡短丧,汉文帝甚至曾下令葬后服大功十五日、小功十四日、樟七日,然后除服。
不过到了东汉时期,服丧三年已经成为定制。
到了唐朝,服丧三年已经成为一种强制手段,在《唐律·职制律》中就有记载,“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
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父母之丧,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丧,若释服求仕,即当不孝,合徒三年”。
不过明初官员紧缺,虽然朱元璋延续了之前的丁忧制度,丁忧时限依然为27个月,不过在服丧范围上,他规定“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年服制不许奔丧”。
至于原因,朱元璋解释说“祖父母、伯叔、兄弟皆系期年服,若俱令奔丧守制,或一人连遭五六期丧,或道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繁数,旷官废事”。
说白了,就是官员频繁奔丧守制导致无人处理政务了。
这也就为之后的“夺情”打开了一道口子,朱元璋推崇的思想与汉唐时期一致,他们都把“孝”放在“忠”前,希望通过“孝”来强化“忠”,进而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
朱元璋对丁忧的审批比较看重,根据《明太祖实录》记载,所有在外为官的人听说父母去世后,必须等朝廷向原籍发文核查后才能返乡奔丧。
如此一来便会出现一个问题,古代通信手段比较落后,这么一来二回,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等官员到家,可能葬礼都已经结束了,根本来不及送父母最后一程。
针对这个问题,洪武八年,时任北平按察司佥事吕本提议,“官吏若遇亲丧,许令其家属陈于官,移文任所,令其奔讣,然后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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